(2017)鄂06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与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洪永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洪永扬,李建周,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负责人:郭建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永扬。被执行人:李建周。被执行人:周燕,系李建周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洪永扬、李建周、周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洪永扬、李建周、周燕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