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正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荣花,梁国君,李程碑,舒俊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张家潭村。法定代表人:梁国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路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东旱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正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隐镇学士桥村上旺。法定代表人:李程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花,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海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君,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海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程碑,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宁波正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俊飞,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浪,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正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荣花、梁国君、李程碑、舒俊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铭远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