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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兴县宏大纺织厂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兴县宏大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郝波,局长。被执行人:博兴县宏大纺织厂,住所地:陈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洪吉,厂长。本院在执行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博兴县宏大纺织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向本院交纳张会珍等人工资11000元,支付张会珍等人工资赔偿金10000元,缴纳罚款19000元,加处罚款19000元,共计59000元。申请执行费785元。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不存在,无法四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晖审判员  李 菲审判员  戴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