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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华某森、周口某某中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森,周口某某中学,华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075号申请人华某森,男,生于1973年11月14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周口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华某山,系董事长。住所地: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华某山,男,生于1992年6月29日,汉族,现住周口。本院立案执行华宏森与被执行人周口外国语中学、华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口外国语中学、华玉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华宏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