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显忠与刘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忠,刘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忠,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显忠与被执行人刘向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