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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2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武口洗煤厂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5727元(其中执行标的45150元、执行费5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