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居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武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居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武守朋,徐秀兰,王文瑞,王文勇,王传红,王建超,薛加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居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驻地。负责人:任洪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守朋,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秀兰,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文瑞,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文勇,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传红,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建超,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薛加阵,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居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守朋、徐秀兰、王文瑞、王文勇、王传红、王建超、薛加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阳商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179071.01元及利息、诉讼费3881元、执行费25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赵永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