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耐宝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与闫长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耐宝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闫长飞,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5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长飞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元,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131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