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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723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