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723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