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行初24号原告刘爱华,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广胜,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建伟,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号。法定代表人任蔚,区长。委托代理人宋声明,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华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胡振元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