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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行初24号原告刘爱华,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广胜,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建伟,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号。法定代表人任蔚,区长。委托代理人宋声明,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爱武,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华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胡振元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