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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亚平、王群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亚平,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81号申请人曹亚平,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新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王群英,女,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故城南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群英。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曹亚平诉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亚平诉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曹亚平借款本金250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30万元,下余2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向申请人曹亚平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前向申请人曹亚平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的利息11.25万元,下余利息于每月9日之前支付上个月的利息。三、该案件的律师费用4万元,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万元,于2017年6月9日前向申请人曹亚平支付。四、若申请人王群英、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任一款项,需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申请人曹亚平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曹亚平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