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号龙、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号龙,赵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冯号龙,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金刚,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号龙与被执行人赵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