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银安、李学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安,李学义,张国路,田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421号移送执行人: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银安,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学义,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国路,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田素美,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移送的黄银安、李学义、张国路、田素美罚金一案中,除被执行人田素美自行履行缴纳罚金,其余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