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建锋、李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闫建锋,李永川,韩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45号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杜福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春,公司员工。被告:闫建锋,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安阳县。被告:李永川,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内黄县。被告:韩银河,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生,住安阳县。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建锋、李永川、韩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