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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维心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维心,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包维心,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通江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忠梁,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同江市四方小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维心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边青云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鞠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