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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史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史立岗,陈廷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36号原告:李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人,现住山阴县法院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史立岗,男,约36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关岱岳村。被告:陈廷尉,男,约36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新岱岳村。李伟与史立岗、陈廷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