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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雨生、李福英等与吴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生,李福英,吴菲,安阳市新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1953号原告:李雨生,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李福英,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雨生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菲,女,汉族,1987年12月23出生,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安阳市新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红罗山。代码号:914105227694681393。法定代表人:刘玉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青,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雨生、李福英与被告吴菲、及第三人安阳市新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河水泥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宝、被告吴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明、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之子、被告之夫李某于2016年4月7日上午9时许在第三人处工作时因工死亡,安阳市人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作认定并给予了各项赔偿款636206.98元,该款已于2017年2月21日汇入了第三人账户。事故发生后,被告不顾二原告丧子之痛,借机从第三人处取款30万元据为己有。二原告忍痛垫资3万元安葬了自己的亲属。但就抚恤金分割事宜多次经村委会及第三人从中调解未果。请求依法分割原告近亲属因工死亡所给予的抚慰金636209.98元,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应得款290130元,由第三人在所掌管款项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吴菲辩称,赔偿款636206.9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23900元,抚慰金12306.98元,抚慰金不参与分配。原告从安阳县人民医院取走赔偿金19000元应参与分配。被告是死者李某的妻子,有权参与分配。死者李某和被告有两个子女,女儿李子星出生于2012年12月21日;儿子李子言出生于2015年10月21日。被告是两个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两个子女尚年幻应多分,其所得份额应由监护人保管。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述称,我们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已将赔偿款全部打到了我公司,分配款项我们按照法院判决执行。事故发生前后,受害方从我公司借的款应一并扣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雨生与李福英系夫妻关系。李某系二原告之子,与被告吴菲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一女李子星出生于2012年12月21日;一子李子言出生于2015年10月21日。李某系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7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在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拉链机平台清理下料口堵塞物时,不慎从平台上跌落到下面提升机坑内致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到安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8日0:30分死亡。李某死亡后,安阳县人民医院赔偿了二原告19000元。二原告为李某办理了丧事。被告吴菲于2016年4月16日从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领取了第三人垫付的死亡补偿金300000元。经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申请,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豫(安人社)工伤认字[2016]10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2017年2月21日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通过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汇入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账户李某工伤待遇款636206.98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2306.98元。上述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户口本、身份证、取款条、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身不存在分配的问题。故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安阳县人民医院给付二原告的赔偿款19000元,因二原告为李某办理了丧事,被告辩称应对该款进行分配,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应由二原告和被告及被告的子、女五人平均分配,即每人应分得124780元,二原告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9560元。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保管,故二原告应分得的249560元由第三人天河水泥公司给付。二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安阳市新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雨生、李福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9560元;二、驳回原告李雨生、李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2元,由原告李雨生、李福英负担2826元,被告吴菲负担2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