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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京西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陕西京西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0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京西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京西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0933号民调解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9836.9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京西药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陕西京西药业有限公司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