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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敏会与苏广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会,苏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会,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西河镇西河村。被执行人苏广铭,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身份证号4325241967********。申请执行人陈敏会与被执行人苏广铭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部分执行款项,未能执结。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322执1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弟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