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蓉申请执行胡继健、芦萍、薛峰、张琼、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胡继健,芦萍,薛峰,张琼,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77号申请执行人王蓉,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胡继健,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芦萍,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薛峰,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琼,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胡继健。王蓉与胡继健、芦萍、薛峰、张琼、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50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33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32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92587元、逾期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西区3号楼东1号房产一套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