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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翁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翁惠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住所福建省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游天建。被执行人翁惠珠,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XX,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惠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8394.2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案号:(2016)闽0181执1478号】于2016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翁惠珠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楼××单元、××#楼××#杂物间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融音西国用(2010)第10047号、融音西国用(2010)第10048号】以及预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镇房产【房屋预告登记证号:融房预YR字第号】,上述房产均被福清市公安局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决定,将翁惠珠、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书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