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3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宝林审 判 员 张兴录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治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