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8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曾建平、遂川县双桥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平,遂川县双桥乡人民政府,遂川县环境保护局,遂川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赣08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平,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吉安市人,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郭琴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双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双桥乡圩镇**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乡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遂川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肖凌秋,县长。上诉人曾建平因与被上诉人遂川县双桥乡人民政府、遂川县环境保护局、遂川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6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建平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曾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建平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春审 判 员 颜 莉审 判 员 罗英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虎广书 记 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