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坤良与被执行人潘付森、张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坤良,潘付森,张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侯坤良,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付森,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旭秀,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侯坤良与被执行人潘付森、张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4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付森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付森的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