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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有生与卢军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有生,卢军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571号原告:胡有生,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爱,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军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有生撤回对被告卢军明起诉。审判员  吴卫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