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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学勤、陈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勤,陈俊超,王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勤,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陈俊超,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王军喜,住所地魏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勤申请陈俊超、王军喜民间借贷一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6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