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学勤、陈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勤,陈俊超,王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勤,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陈俊超,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王军喜,住所地魏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勤申请陈俊超、王军喜民间借贷一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6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