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志佳与刘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67号赵志佳,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榆州南路***号,联系电话1362314****刘起,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榆州南路***号,联系电话1883248****赵志佳申请刘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32号,已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32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