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6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丹军、杨媛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丹军,杨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丹军,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杨媛连,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叶丹军与杨媛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4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丹军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杨媛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丹军人民币82190元,并支付诉讼费2190元、申请执行费1132.8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6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招财代理审判员 金之光代理审判员 陈俊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丹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5月28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招财、代理审判员金之光、代理审判员陈俊伊代书记员:林丹评议(2016)浙1081执6872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马招财: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审判长,评议(2016)浙1081执6872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叶丹军与被执行人杨媛连(2016)浙1081执6872号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杨媛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丹军人民币82190元,并支付诉讼费2190元、申请执行费1132.8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金之光: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丹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俊伊:我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丹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6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代书记员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