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成宇、岳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宇,岳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宇,男,1987年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岳天杰,男,1987年生,汉族,住沧县。本院依据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宇与被执行人岳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月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沧执字第00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