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占芳与张进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占芳,张进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521号原告邱占芳,男,1980年生。被告张进高,男,1981年生。原告邱占芳诉被告张进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进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进高依法偿还原告邱占芳借款6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张进高因养鸡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短期内偿还。借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张进高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进高下欠原告邱占芳借款6000元,有被告张进高出具的“2016年10月12日今欠到占芳现金陆仟元¥6000元2016.11.25号清”欠据予以证实,被告张进高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依法负有清偿责任,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张进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进高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邱占芳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进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