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魏春云诉顾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云,顾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589号原告:魏春云,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顾福权,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云与被告顾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梦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