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9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戈燕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戈燕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93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O-1703A、O-1705室。法定代表人左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洪亮,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金成建国5号三层。被执行人戈燕晨,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戈燕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279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50000元及其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0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85元,于2018年4月19日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扣划余额低于10000元以下的银行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279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海宁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姚幸阳法官助理 毛清扬书 记 员 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