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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兰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55号被执行人张兰雄,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兰雄退赔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兰雄银行存款66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