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兰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55号被执行人张兰雄,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兰雄退赔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兰雄银行存款66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