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红雷与杨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雷,杨振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871号原告:蒋红雷,男。被告:杨振琪,男。原告蒋红雷诉被告杨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