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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红雷与杨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雷,杨振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871号原告:蒋红雷,男。被告:杨振琪,男。原告蒋红雷诉被告杨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