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陶某诉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575号起诉人陶某,女,1987年5月3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陶某以章某某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陶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陶某某18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起诉人的诉状中确认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二区”,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陶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