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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郑海峰、张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郑海峰,张爱霞,安阳市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41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祁熙,行长。被告:郑海峰,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张爱霞,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安阳市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海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告郑海峰、被告张爱霞、被告安阳市三鑫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