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1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秦押孙、秦喜息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押孙,秦喜息,秦有息,秦长息,秦福息,秦有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押孙,男,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喜息,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有息,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被执行人秦长息,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被执行人秦福息,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有长,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县。申请执行人秦押孙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喜息、秦有息、秦长息、秦福息、秦有长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各被执行人每人每月支付申请人赡养费2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3050元到本院银行账户,并从该款项中扣除50元作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秦押孙领取了从本案判决书生效次月起至其申请强制执行之月共三个月的执行款项3000元整,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押孙已领取从本案判决书生效次月起至其申请强制执行之月共三个月的执行款项3000元,并同意本案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