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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玉杰与董国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杰,董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598号原告关玉杰,女,48岁,1968年11月1日,汉族,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董国梁,男,39岁,1978年2月26日,地址:萝北县被告高飞,女,38岁,1978年11月15日,地址:萝北县关玉杰与董国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6日及2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分借款30万元和15万元,约定月利率二分,到期后一直未还该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56万元。本院认为,因二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将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玉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