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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文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22号移送执行部门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何文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文顺盗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部门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