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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热马占胡沙因与阿勒泰市房产管理局、阿勒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马占胡沙因,阿勒泰市房产管理局,阿勒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阿勒泰市国土资源局,阿勒泰市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301行初16号原告:热马占胡沙因,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木扎达力力汗,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阿勒泰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4号区110号。法定代表人:陈天龙,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荣,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局危房鉴定测绘审核办公室主任,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阿勒泰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二路22号2栋。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青,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阿勒泰市。被告:阿勒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八道巷。法定代表人:张敬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阿勒泰市东风路7区8-1栋。法定代表人叶尔扎提吐斯别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启龙,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该单位执法大队大队长,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图亚巴勒生,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热马占胡沙因诉被告阿勒泰市房产管理局、阿勒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阿勒泰市国土资源局、阿勒泰市行政执法局其他(不作为类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热马占胡沙因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热马占胡沙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热马占胡沙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热马占胡沙因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春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加孜古丽吐鲁木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兰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