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762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徐小勇,系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伟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583651元及利息16192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承包的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银河王朝4-1、4-2、4-3号楼及裙楼项目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原告。2016年8月,双方签订项目劳务结算相关事宜处理方案,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1962.9015万元,剩余5583651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故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6年王伟(乙方)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的“银河王朝项目劳务结算相关事宜处理方案”中记载的提供劳务工程项目地点位于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社区银河王朝,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该合同履行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银河王朝工程款及利息,其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所在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