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1年1月4日生,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执行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在另案有房屋已被控制并已在处理当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