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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平、赵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赵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69号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被告:任某,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赵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朔州市。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赵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