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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东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东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东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368号申请人: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浙江省。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东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马朦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洛阳东强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马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与洛阳东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东强工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