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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景超 孙力冰、隋金库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超,孙力冰,隋金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579号原告刘景超,男,41岁,1975年5月25日,汉族,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孙力冰,女,地址:萝北县被告隋金库,男,地址: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刘景超与孙力冰、隋金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超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