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佳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卫国、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佳乐,汤卫国,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58号申请执行人毛佳乐。被执行人汤卫国。被执行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毛佳乐与汤卫国、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将执行款交至申请执行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8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