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太峰与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峰,马朝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67号原告:王太峰,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马朝广,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王太峰诉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王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太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太峰负担。审判员 吴聚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