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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太峰与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峰,马朝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67号原告:王太峰,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马朝广,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王太峰诉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王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太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太峰负担。审判员  吴聚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