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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恒俊、梁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俊,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恒俊,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梁毅,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恒俊与梁毅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毅在建设银行定远曲阳路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毅在建设银行定远曲阳路支行账户存款300000元(账号:62×××16),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