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恒俊、梁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俊,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恒俊,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梁毅,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恒俊与梁毅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毅在建设银行定远曲阳路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毅在建设银行定远曲阳路支行账户存款300000元(账号:62×××16),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