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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与老春光、郭秀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春光,郭秀民,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老春光,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5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1月8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君,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秀民,男,1967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10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1月16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佟凤娟,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静,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0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5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郭静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2018年3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变诉[20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老春光及其辩护人张君、被告人郭秀民及其辩护人佟凤娟、被告人郭静及其辩护人高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老春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2015年9月-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郭静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以年息7%-8%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9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252700元,已返还利息34310元,未返还利息266275.45元,未返还本金3252700元。2015年8月-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老春光伙同被告人郭秀民以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以年息7%-8%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1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802180元,已返回利息12370元,未返还利息392866.2元,未返还本金380218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郭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老春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张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老春光在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按照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二、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显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数额,其中存款金额包含了当时已经返还的利息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实际收取的数额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3390365.92元。丰南信用社非吸数额应当扣除老春光自己的存款2万元。特定人员谭玉明(3万)、曹某1(1.4万)、郭福山(1.1万)、老某2(5.2万)为老春光的亲属,其数额不应当计入非吸数额。三、老春光的非吸存款的去向并没用于自己的生活挥霍,而是用于押车、放贷经营性支出,社会危害有别于其他非吸的情形,主观恶性小。综上,老春光在庭审时主动认罪、坦白,积极承担非吸以后的赔偿责任,请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郭秀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佟凤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秀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一、郭秀民主观上并不是明知。他认为两个公司存款是合法的,并且连自己及家人也同样向两个单位存款,并没有坑害百姓的主观故意。二、郭秀民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对向两个公司的存款没有控制与支配权,并且没有分得任何钱。三、郭秀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郭秀民是出于善意且存款的储户都是自愿的行为。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从轻处罚。七、郭秀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主观恶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向法庭提交借条两张。被告人郭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高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郭静主动到案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二、首先,丰南信用社非吸过程中,被告人郭静没有参与,不应计入郭静的非吸数额中。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显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数额,其中存款金额包含了当时已经返还的利息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实际收取的数额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再次,特定人员谭玉明(3万)、曹某1(1.4万)、郭福山(1.1万)、老某2(5.2万)为老春光的亲属,其数额不应当计入非吸数额。三、郭静的非吸存款的去向并没用于自己的生活挥霍,而是用于押车、放贷经营性支出,社会危害有别于其他非吸的情形,主观恶性小。综上,郭静在庭审时主动认罪、坦白,积极承担非吸以后的赔偿责任,请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向法庭提交郭静儿子(2015年2月26日出生)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7日在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一份,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日在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住院病案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老春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2015年9月-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郭静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以年息7%-8%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9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252700元,已返还利息34310元,未返还利息266275.45元,未返还本金3252700元。2015年8月-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老春光伙同郭秀民以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以年息7%-8%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1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802180元,已返还利息12370元,未返还利息392866.20元,未返还本金3802180元。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郭秀民被群众扭送至公安局。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老春光被群众扭送至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口头传唤的方式将被告人郭静传唤到该队进行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企业档案及营业执照,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唐山市丰南区世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唐山首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材料;中国共产党唐山市丰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某的关于成立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申请书、发起人名册、章程。2、中国共产党唐山市丰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核实,唐山市丰南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在我单位未审核通过。”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我分局未向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唐山分公司发放《金融许可证》,未批准上述公司经营银行业金融业务。”4、中共唐山市丰南区委、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5、郭秀民提某的河北永信、唐山世源储户信息,世源、永信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曹某1提某的与郭静交接明细,唐山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外貌照片,唐山市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唐山市住建局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交易手续、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购置手续,搜查笔录,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老春光、郭静、郭秀民、王某1、郭然个人账户信息结果单,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单,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6、被告人郭秀民、郭静、老春光户籍证明信。7、本院(2016)冀020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二、证人证言:1、证人老某3、王某1、曹某1、李某1、蒋某、赵某1、杜某、于某、苏某1、李某2、陈某1、冯某1、老某4、吴某1、曹某2、郭某1、吴某2、左某1、杨某1、张某1、赵某2、老某5、高某1、刘某1、老某6、王某2、姚某1、郭某2、艾某、张某2、杨某2、左某2、赵某3、苏某2、吴某3、刘某2、郑某1、姚某2、老某7、熊某、王某3、高某2、倪某、郭某3、郭某4、郭某5、王某4、蔡某、老某2、苏某3兴苏某4、吴某4、董某1、王某5、刘某3、吴某5、冯某2、石某、吕某、安某、苏某3军苏某5、王某6、覃某、果某、卿某、王某7、郭某6、杨某3、陈某2、郭某7、陈某3、杨某4、王某8、王某9、龚某、杨某5、张某3、刘某4、郝某、赵某4、杨某6、郭某8、周某1、周某2、周某3、杨某7、段某、王某10、王某11、王某12、刘某5、孙某、李某3、老春兰、刘某6、刘某7、郭某9、杨某8、郭某10、陈某4、张某4、赵某5、郭某11、曹某3、李某4、徐某、吴某6、左某3、谷某、左某4、苏某6、赵某6、付某、董某2、刘某8、赵某7、谢某、王某13、王某14、吴某7、张某5、计某、苏某3、张某6、牛某、冯某3、郭某12、刘某9、张某7、赵某8、杨某9、曹某4、张某8、刘某10、郑某2的证言及上述相关证人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互助金存入凭单、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证、收款收据、收据、永信财富合同书、投资服务协议、债权列表、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永信财富宣传单。2、证人曹某1的证言,我2015年7月份到2016年8月份在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工作。2015年9月份老春光就带着公司员工在万达广场开始宣传公司情况,我见过他们发过传单,因为公司有专门的宣传部门,我没参与宣传。另外老春光还让郭秀民在我们村宣传过他的公司,也发过传单,到后来我们村有不少人都在老春光的公司放钱了。公司负责人是老春光,经理郭静,其他部门负责人我不清楚。经我手一共签了170多份理财业务。我在电脑上整理有数据的是400万元,这些数据在跟郭静交接时给郭静了。我没接触过钱,都是村民先把钱放到郭秀民那里,然后郭秀民通知郭静或老春光后他俩再联系我让我拿着合同和理财收据到郭秀民家里跟当事人签字,具体这些钱去哪我从没见过。郭静负责现金管理,我不知道公司的账目情况。3、证人王某15的证言,我曾在老春光的公司打工。我记得我拉着老春光和郭秀民跟宋志硕一块见面说过合作社的事,具体怎么运作我就不清楚了。到2015年3月份左右,老春光跟我说宋志硕在丰南小集镇把合作社办下来了,然后我们开车去看了一下,郭秀民也跟着去了,到那我们一看合作社的门市已经弄好了,牌子也挂上了,叫世源农村合作社,里面也有员工,关于合作社的手续我没见到,我拉着老春光郭秀民回来后,郭秀民和他媳妇就开始在他们牙儿林村宣传这事,说是他姑爷在丰南小集镇也办了一个合作社跟石各庄的一样,让村民把钱放他姑爷那里,至于这事还怎么宣传着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没参与宣传的事。我就是在他们宣传之后有存钱的老春光让我开车去郭秀民那里取过钱,然后取回钱老春光就让我存到郭静的农行卡里,我记得也往老春光卡里存过,取回钱后老春光就联系宋志硕和郝玉静,由宋志硕和郝玉静提某相关手续也就是一个存折和一张存单,老春光取回来再送到村里给村民。老春光让我去郭秀民那里取过钱,他本人和郭静也去过,郭秀民自己也送过钱。存入世源合作社的具体钱数我不清楚,这些钱都用于收车放贷了,把钱借给谁和转到哪都是老春光和郭静弄的,我不知道都给谁了。2015年5月份老春光成立一个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老春光,郭静负责公司财务有报销钱的都找她。他们用永信的名义从村民那里吸钱这事我不清楚,收上钱的基本上是郭秀民给送过来的,然后由会计曹某1填个合同郭静签上字由郭秀民带回。4、证人王某16的证言,我在永信给老春光整整电脑,其他事我没参与,有次老春光让我去他老丈人郭秀民那里取下钱,到那后郭秀民把钱交给我还有一个收据上面记着多少钱,然后郭秀民把谁存钱了通知给郭静后我拿着钱就回去了,回来后老春光让我把钱直接存到郭静农行卡了。也往老春光农行卡转过,这些钱主要是存到郭静的卡上了。5、证人王某17的证言,我在2015年年底通过王某16介绍到老春光那打工。我拉着会计曹某1去老春光丈人郭秀民那里跟存款人签过合同,然后把存款人的钱带回来交给郭静,至于她怎么处理这钱我就不清楚了。曹某1是会计但是实际管钱的是郭静,啥钱都得找郭静报销。6、证人姚某3的证言,我曾在老春光的公司上班。我刚到公司上班时只是偶尔见到郭静一面,我是听王某15说这是老春光媳妇,我印象中公司发工资时我见过郭静几面,我们的工资都是她给发的,其他时间郭静很少来公司,具体她在公司干什么或是啥职务我不清楚。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老春光的供述,宋志硕告诉我,他在丰南小集那边弄了一个世源合作社,我一听马上跟他说可不可以让我用合作社的手续然后从老百姓那里吸收点存款做生意,挣钱了给你分红,宋志硕同意了,我们之间是口头约定,没有协议。谈妥后我就找到我老丈人郭秀民跟他说我在丰南也成立一个合作社,名字叫丰南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让他把村里的老百姓介绍到我合作社来存款,我老丈人说行,那会我没告诉他这个合作社是我跟别人借着用的。我老丈人是村里的大夫,村里的人都认识他,再加上他已经给石各庄的合作社干了两三年,大家伙对合作社也认可了,我就利用这个机会推广丰南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还让几个员工去村里宣传发广告,经过宣传村里的人就开始把钱存到我这里,每次存款都是村里的人把钱拿到我老丈人的卫生室,然后通知我去取钱,我去前都会按照我老丈人提某的存款人信息在丰南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把存款凭证和给存款人的存折打印出来,当时约定利息是每万元一年八百元,弄好后拿着这些去我老丈人那里把钱取回来。2015年9月份我在宋志硕的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在唐山市万达广场成立了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成立这个公司的目的一是拓展总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另外重点是我想用这个分公司代替丰南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向老百姓吸收存款,为此我在这个公司上下了很大力度。亲自带着员工去村里宣传,发广告,还有赠品,也让我老丈人宣传这个公司,往这个公司存钱,利息提高到每万元一年一千两百元,这样就是刺激老百姓来存款。2015年3月我以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和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在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牙儿林村向150余户村民以存款给付利息的方式吸收村民钱款800余万元,现因投资失利造成老百姓的钱款无法偿还,给老百姓造成巨大损失。我岳父郭秀民不是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和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员工,我是他姑爷,他就是为了帮我,为我创造利润,才帮我宣传,从老百姓手里收钱。我岳父没得过好处。我带我岳父去丰南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看过,至于相关的法律手续他没看过。我记得以河北永信吸收存款时,我从公司给我岳父提某过一本收据,这个收据提前盖了公司的章,我给他收据就是为了把这事做得圆满,因为老百姓往这个公司存钱纯粹是看我岳父的面,把收据交给他就是证明每天进多少钱,我没授意他签字,他为啥这么做我也不清楚。我就了解农村合作社可以吸收存款,其他规章制度和营业范围我都不知道。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唐山分公司具体有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我不清楚,我是看其他投资公司都对外吸收存款我也就这么干了。以丰南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的存款只有10万左右交到合作社那里,这些钱我是按照郝玉静的意思转到丰南那边的储户账号上了,对方信息我记不得了,其余的钱都让我自己用于收车放贷了。以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名义收的钱都用在公司收车放贷了。郭静只是在河北永信唐山分公司上过班打理公司内部的事给组织组织员工开会啥的,没有具体职务,其他事都没用她管,我以世源农村合作社吸收存款这事郭静只是了解一点她没参与。2、被告人郭秀民的供述,2015年3月至今我在村里帮助我姑爷老春光替他负责的唐山市丰南世源农村资金合作社和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以口口相传、发传单和村里广播的形式向村里百余名老百姓吸收存款720万元,现因我姑爷老春光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老百姓的钱款,给老百姓造成巨大损失。老春光没给我好处,他是我姑爷,我就是想帮他把生意做好。首先老春光宣传存款事前说这些机构都是合法的,其次我也想借这个平台给老百姓多弄点福利,再者想帮老春光搞好事业。有我签字的收据是公司提某,章是现场盖的,名字是公司员工让我签的。村里有存款了我就通知老春光来我这取钱,往世源合作社存的钱都到世源了,往永信投资存的钱都到永信投资公司了。我不知道永信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关于公司的章程和老春光带着员工来村宣传时我也没注意这方面的事。有存款了联系老春光来取。王某1什么事都没做,那时候她总在七树庄镇柏庄子卫生室卖药看病。郭静只是在成立河北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时候帮忙操持找找员工,没过一段时间由于孩子有病郭静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其他事都没参与。3、被告人郭静的供述,老某3从公安机关回去跟我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让我来一趟,我知道公安机关找我是因为我丈夫老春光欠老百姓钱的事,于是今天我就到公安机关了。老春光成立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后为了扩大生意从老百姓手里吸收存款着,现因为投资不善还不上老百姓的钱,给老百姓造成巨大损失。具体怎么宣传的我不清楚,我也没参与。我没在合同上签过字,合同上我的签名都是公司员工按照老春光意思写的,我只是在他们签完合同后,还要签一个收款收据,就是今收到谁交来理财款多少钱,我在出纳一栏签了名字,经我签字的收据我也不知道收了多少钱。合同内容我不清楚,这些合同都是员工在电脑上按照模板打印出来的。都是老春光让我这么做的,当时我也没琢磨,就签了。我没参与过宣传吸收存款一事,一般都是在市里公司招聘的员工去,老春光告诉他们到村里我父亲郭秀民的卫生室就可以。一开始我不知道老春光用丰南世源农村资源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我是到河北永信公司唐山分公司那帮忙时才知道老春光还用丰南世源合作社的名义从村里吸收存款,但我没参与这里的事。四、鉴定意见:2017年6月19日唐山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唐正会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五、鉴定意见:根据本鉴定书中第四项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如下:(一)2015年9月-2016年3月老春光、郭秀民、郭静以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吸收存款的名义年息7%-8%的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252700.00元,涉及存款人99人。已返还利息34310.00元,未返还利息266275.45元,未返还本金3252700.00元。(二)2015年8月-2016年9月老春光、郭秀民以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名义年息7%-8%的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802180.00元,涉及存款人100人。已返还利息12370.00元,未返还利息392866.20元,未返还本金3802180.00元。(三)吸收公众存款的去向,因提某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全,只能确定1119352.16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他资金我们无法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去向。”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郭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老春光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老春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秀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老春光、郭秀民、郭静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赵剑锋审判员顾智娟审判员刘秋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肖洁附: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览表,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览表。河北永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览表序号姓名本金未返还本金已返还利息1吴某130,000.0030,000.00900.002郭地存43,000.0043,000.00900.003郭某220,000.0020,000.004吴某250,000.0050,000.001,200.005吴美苓20,000.0020,000.006左某128,000.0028,000.00550.007老龙兴10,000.0010,000.008高某130,000.0030,000.00900.009刘名贵40,000.0040,000.001,200.0010杨秀芝30,000.0030,000.00900.0011老兴旺20,000.0020,000.0012张景宾10,000.0010,000.0013赵振来100,000.00100,000.0014艾某90,000.0090,000.001,500.0015高术珍85,000.0085,000.00900.0016杜立春20,000.0020,000.0017郭秀峰10,000.0010,000.00260.0018赵某398,000.0098,000.0019苏某210,000.0010,000.0020苏某3军苏某520,000.0020,000.00550.0021王秀英20,000.0020,000.0022李功来10,000.0010,000.0023郭某660,000.0060,000.001,800.0024郭某720,000.0020,000.0025刘海艳10,000.0010,000.00260.0026龚晓伟11,000.0011,000.00120.0027杨某544,000.0044,000.0028郭德胜10,000.0010,000.0029赵某410,000.0010,000.0030周某150,000.0050,000.0031刘国平10,000.0010,000.00260.0032郭桂艳14,000.0014,000.0033王某1020,000.0020,000.0034王某1140,000.0040,000.0035孙某30,000.0030,000.0036杨某830,000.0030,000.0037郭某1015,000.0015,000.0038张某46,500.006,500.0039曹某310,000.0010,000.0040李某460,000.0060,000.0041郭志强60,000.0060,000.0042徐某10,000.0010,000.0043吴某650,000.0050,000.0044吴继红10,000.0010,000.0045左某321,200.0021,200.0046谷某49,000.0049,000.0047郭金山15,000.0015,000.0048苏某65,000.005,000.0049赵鹏鹏15,000.0015,000.0050刘某8140,000.00140,000.0051马素芸10,000.0010,000.001,110.0052谢某10,000.0010,000.00260.0053谢国江10,000.0010,000.00260.0054吴某730,000.0030,000.00550.0055姚某234,000.0034,000.0056郭某310,000.0010,000.0057郭某420,000.0020,000.002,950.0058蔡某35,000.0035,000.0059赵恩嘉60,000.0060,000.001,760.0060刘某916,000.0016,000.0061张某744,000.0044,000.0062苏某3兴苏某410,000.0010,000.00260.0063吴某440,000.0040,000.001,860.0064刘凤中30,000.0030,000.0065王某520,000.0020,000.0066刘某310,000.0010,000.0067郭金良13,000.0013,000.0068吴某517,000.0017,000.0069冯某250,000.0050,000.0070石某10,000.0010,000.0071田连贵10,000.0010,000.00260.0072苏洪波30,000.0030,000.0073苏红艳75,000.0075,000.002,020.0074冯某150,000.0050,000.001,500.0075李国顺120,000.00120,000.0076李珊珊50,000.0050,000.001,500.0077王某1290,000.0090,000.002,700.0078杨翠兰35,000.0035,000.0079曹玉平50,000.0050,000.0080刘某720,000.0020,000.0081郭某920,000.0020,000.0082杨某620,000.0020,000.0083张某140,000.0040,000.00550.0084杨海全70,000.0070,000.00900.0085杨贺堂70,000.0070,000.001,500.0086杨海云75,000.0075,000.001,650.0087吴某350,000.0050,000.0088董树艳20,000.0020,000.0089吴俊强30,000.0030,000.0090刘某243,000.0043,000.00520.0091郑某140,000.0040,000.0092郭金山15,000.0015,000.0093康瑞芝25,000.0025,000.0094刘某115,000.0015,000.0095吴国满20,000.0020,000.0096龚某10,000.0010,000.0097郭秀明20,000.0020,000.0098郭福山11,000.0011,000.0099郑桂兰30,000.0030,000.00合计3,252,700.003,252,700.0034,310.00唐山市丰南区世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览表序号姓名本金+股金未还本金已还利息1郭某111,800.0011,800.00600.002苏士春20,000.0020,000.003熊某50,000.0050,000.00800.004王某350,000.0050,000.005吴国满54,000.0054,000.006宋伟星20,000.0020,000.007刘淑红20,000.0020,000.008倪某40,000.0040,000.009郭某316,000.0016,000.0010郭某521,600.0021,600.0011王某47,000.007,000.0012赵永兰5,000.005,000.0013苏某65,000.005,000.0014付某28,000.0028,000.0015董某257,000.0057,000.0016杨晓丽20,000.0020,000.0017马素云30,000.0030,000.0018王某1326,920.0026,920.001,920.0019王某1416,000.0016,000.0020杨海云27,000.0027,000.0021吴亚超50,000.0050,000.0022李春苓9,000.009,000.001,850.0023高某161,000.0061,000.0024刘名贵20,000.0020,000.0025老某611,000.0011,000.0026王某220,000.0020,000.0027张占坡3,000.003,000.0028左某357,160.0057,160.0029左某432,000.0032,000.0030刘某7115,000.00115,000.0031陈某4150,000.00150,000.0032赵某517,000.0017,000.0033郭某1140,000.0040,000.0034曹某310,000.0010,000.0035李某459,000.0059,000.0036杨某5170,000.00170,000.0037张某310,000.0010,000.0038刘某410,000.0010,000.0039老春杰10,800.0010,800.0040赵某410,000.0010,000.0041周某220,000.0020,000.0042周某330,000.0030,000.0043段某20,000.0020,000.00800.0044王某1120,000.0020,000.0045苏某3军苏某530,000.0030,000.0046刘建国21,000.0021,000.0047王某620,000.0020,000.0048覃某31,000.0031,000.0049果某55,000.0055,000.0050王某735,000.0035,000.0051杨某310,000.0010,000.0052陈某210,000.0010,000.0053刘国平30,000.0030,000.0054杨某430,000.0030,000.002,400.0055王某810,000.0010,000.0056王某930,000.0030,000.0057李璇70,000.0070,000.0058老某260,000.0060,000.0059于素云23,760.0023,760.0060吴某420,000.0020,000.0061吕某10,000.0010,000.0062安某20,000.0020,000.0063曹某115,000.0015,000.0064赵某127,000.0027,000.0065杜某10,000.0010,000.0066苏某150,000.0050,000.0067李某2137,000.00137,000.0068陈某190,000.0090,000.0069冯某179,800.0079,800.0070李某351,000.0051,000.0071老春兰21,000.0021,000.0072刘某620,000.0020,000.0073杨某1171,000.00171,000.0074张某1252,000.00252,000.0075杨贺堂30,000.0030,000.0076郭允凤20,000.0020,000.0077杨海全10,000.0010,000.0078赵某210,000.0010,000.0079艾某100,000.00100,000.0080张某211,000.0011,000.0081杨某220,000.0020,000.0082赵某3100,000.00100,000.0083吴某320,000.0020,000.0084吴俊强28,000.0028,000.0085吴俊伟10,000.0010,000.0086郑某110,000.0010,000.0087刘某930,240.0030,240.0088张某726,500.0026,500.0089郭某810,000.0010,000.0090高某1110,000.00110,000.0091吴某215,000.0015,000.0092老某510,000.0010,000.0093赵某330,000.0030,000.0094石某6,000.006,000.0095刘某210,000.0010,000.0096左某2110,000.00110,000.0097曹某250,000.0050,000.004,000.0098郭某122,600.002,600.0099杨某976,000.0076,000.00100刘玉平27,000.0027,000.00合计3,802,180.003,802,180.0012,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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