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邦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邦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邦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518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817元。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在履行期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相对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百度搜索“”